欢迎光临福建警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消防公司加盟、消防工程公司加盟及成立消防工程分公司详情来电。

消防公司加盟咨询: 13385950119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发布:警安消防工程 浏览人数:发表时间:2018-9-24 15:32:21

    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结合我国高层建筑迅速增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各地区、各系统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工业及其它高层建筑(含人民解 放军系统军民两用和生产经营用高层建筑)。    
  第三条  各地区、各类高层建筑的主管部门及经营、使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靠群众,加强自防自救,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灭火准备,做到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发现和扑救。    
  第四条  各高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平时应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做到:(1)本单位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整好用;(2)人员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消防车道畅通,并保证举高消防车有正常作业的场所;(4)制定了人员疏散和灭火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5)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了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第五条  各局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在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做到:(1)迅速发现火警,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告;(2)及时组织和引导楼内人员进行安全疏散;(3)利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室内灭火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或控制火势蔓延扩大;(4)根据具体情况对通风、排烟、电气、供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5)接应前来施救的公安消防队,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安消防队的统一指挥下,积极进 行灭火抢险工作。
  第六条  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部门应依靠当地政府,将加强高层建筑灭火准备、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实力,列入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加速公安消防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高层建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和公安消防队现有灭火实力,制定提高高层建筑灭火实力的专项规划,研究落实装备、训练、经费等措施,逐步使各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经济特区及一些对外开放的重点城市的公安消防部队具有同本地区高层建筑的数量、高度、功能、分布和重点保卫单位等情况相适应的灭火实力。
  第七条  凡所在城市有高层建筑的公安消防部队,都应配备扑救高层火灾必备的举高消防车(主要是云梯消防车和登高平台消防车)以及必要数量的功率较大的水罐消防车和通信、照明、抢险等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的配备,以高层建筑起火后能尽快的从公安消防站赶到火场为基本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不得低于以下最低标准:(1)有30幢以下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1一2 辆;(2)有30-7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2一3辆;(3)有70-1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3-4辆;(4)有100-2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4-6辆;(5)有200-5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7-10辆;(6)有500幢以上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不少于10辆。如当地举高消防车的配备能符合高层建筑起火后五分钟内到达火场的原则,本条(1)至(6)款的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举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为30-50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也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举高消防车。
  对各类举高消防车都必须加强管理和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及器材装备完整好用。举高消防车驾驶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  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公安消防中队,应组建登高救援专职班,并应配备进行高层建筑救生、灭火、抢险作业所必需的消防空气呼吸器、对讲机等安全防护、通信、照明器材和缓降器、救生袋等救生器材,以及切割机(器)、扩张器等破拆机具。登高救援班人员必须进行适应高空消防作业需要的专门训练。
  第九条  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队都应组建能深入火场执行救生和灭火抢险任务的防毒抢险专职班。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应逐步达到每个公安消防中队组建一个防毒抢险班。每个防毒抢险班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现场作业,均应符合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防毒抢险勤务规程》的要求,并能在必要时执行跨地区的增援任务。
  第十条  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中利用直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扑救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的重大火灾时,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经过当地政府 批准,可临时调动民用直升机执行营救被困人员以及运送消防人员和器材的任务。在高层建筑灭火或演习中动用直升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航空管理等规定,并保证直升机和 机组人员的安全。(2)新建或已建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直升机飞行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要严格管理,不得有妨碍直升机升降或悬停的障碍物,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可供使用。(3)在有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或50米以上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要调查了解设有屋顶停机坪或能在屋顶上空悬停作业的高层建筑和可临时调用直升机的有关情况,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灭火救援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陆空联合消防演习。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高层建筑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在高层建筑数量少的城市,已建成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都应列为重点单位;在高层建筑数量较多的城市,凡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第一类高类建筑和第二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的高层建筑,主体建筑高度24米的重要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生产或贮存物品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工业建筑等,都应列为重点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对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加强防火监督检查和灭火准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对重点单位和高层住宅楼应加强调查研究,修订灭火预案,进行必要的实地演练。对公安消防部队制定灭火预案和组织灭火演练,高层建筑经营、使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和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教育训练,提高消防指战员的业务素质。要对各级灭火指挥员和登高救援、防毒抢险等专勤队伍骨干加强业务培训。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应逐步修建高度在24米(或10层)以上的高层消防训练塔和其它必要的训练设施。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要贯彻集中统一、分级指挥、逐级负责的组织指挥原则。在较大的火场上,应在当地的公安机关首长领导下,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部队最高指挥员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组成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战的各种消防力量和其它增援力量。
  第十四条  消防部队在灭火作战中,要首先立足于利用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消防技术装备的效能,积极采取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将火场上被困的人员疏散和营救出来,力争将火势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迅速予以扑灭,并注意消防指战员和消防车辆的安全,尽量减少水渍损失。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科研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消防部队和消防科研所、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消防科研工作,开展消防科技对外交流合作,以不断提高高层建筑的灭火制胜能力。
  第十六条  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举高消防车和其它消防器材装备所需的经费,应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时调用直升机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起火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与"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相关产品

返回顶部